老年婚姻的尴尬与无奈

admin 阅读:195 2022-11-18 09:10:53 评论:0

立口儿

笔者通过研究国内各地“老年婚姻”申请离婚的一些判例,发现无论婚后共同生活时间长短,老年婚姻所面临的问题,有着与青年婚姻、中年婚姻不同的独特之处。那些支离破碎的老年婚姻里演绎着人性最真实的桥段。

一、尴尬:老年婚姻的特点及典型模式

老年婚姻的普遍特点是,结婚时一方或双方为五十岁左右的中老年人,结婚的目的比较明确,双方婚后没有共同子女,几乎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笔者分析,老年婚姻的典型模式大致有如下几种:

1、保姆式婚姻。双方年龄相差巨大。男方70-80岁、女方40-50岁的组合比较常见。

这种组合下,往往男方经济基础较好,女方收入微博、无房或需要资助子女上学结婚等负担重,双方结合的目的主要是“服侍照料男方生活,缓解女方经济压力”,属于“保姆式”的婚姻模式。

由于目的明确,这种结合很少会受到双方子女的强烈反对。子女们虽不情愿,但多数是默许认可了的。

但这种婚姻,往往感情基础薄弱,以经济为纽带。在一方身体状况发生巨大变化或对方经济压力解除后,婚姻关系将变得非常脆弱。由于双方巨大年龄差的存在,老年人和中年人在思想观念、消费观念、生活习惯、自理能力等各方面存在巨大差异,经常会因日常琐事而引发口角矛盾,日积月累在加速感情的瓦解。

2、搭伴式婚姻。双方在中、老年重组家庭,共同生活较久至老年体弱多病时问题爆发。

这种组合下,双方感情基础尚可,通常会有一定的共同财产,但数目不大。双方没有共同生育的子女,大额财产一般都会转移给各自前婚的子女。

这种“搭伴式”生活的婚姻模式,没有血缘纽带,也没有经济捆绑,是最为松散自由的情感状态。双方经济独立,能够心灵沟通,或有共同兴趣爱好,或生活习惯相处不累,是能一直走下去的原因。

最终导致搭伴式婚姻在老年阶段分崩离析的导火索,往往是一方身体状况出现重大问题,需要住院或手术花费巨大,或生活不能自理,或老年痴呆需要长期看护照料。在这种重组家庭中,一旦继父或继母出现重大疾病或生活不能自理,一般都是由其子女出医药费、接回照料,老年夫妻双方就此劳燕分飞、各奔东西。这是因为:

第一,从法律上讲,中老年人再婚时子女已成人,与继父/继母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就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第二,从情感上讲,父母再婚时,子女已成人甚至成家,有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圈子,与父母再婚后的生活交集很少,若继父/继母几乎不帮带孙男嫡女,就更没有什么感情基础。

因而,双方不再结伴生活,“搭伴”式婚姻就此丧失了存续的基础,相应的一方养老金及其他财产将由其子女顺势进行保管或处置,老年婚姻关系随之名存实亡。

3、子女挟制式婚姻。双方重组家庭,但家庭成员间却各谋私利,最终相互消耗折磨。

在这种“继生”家庭里,经济利益的分裂与对立是最终撕裂老年婚姻关系的胎生祸根。

一方子女为了防止继父/继母及其子女侵占其父母的财产,或者子女惦记更多享占父母财产的荫惠,往往会制造很多事端,一波波猛烈冲击老年夫妻的感情、产生裂痕或积怨。尤其当一方子女的婚姻或经济出现重大变化,往往会拖累老年夫妻的经济状况、打破其生活节奏,甚至直接占房、分房、卖房,彻底打破老年夫妻关系的平衡或让他们没有生活保障,直接造成或激化老年夫妻之间及双方子女之间的矛盾。

而其父母一方也是拎不清或装糊涂,甚至助纣为虐,不为再婚的配偶考虑,不为共同婚姻生活考虑,伤害对方的感谢、侵害对方作为合法配偶的合法权益,最终将再婚生活过得鸡飞狗跳。

曾真心付出的一方,往往觉得委屈而愤愤不平,进而转移、私吞共同财产,或者即使双方相互折磨得遍体鳞伤也拒不离婚、执念“我不好过,你也不能好过”,或者离婚后索赔巨额扶养费等。

二、无奈:破碎的老年婚姻难判离

无论哪种模式的问题老年婚姻,一方认为已走到尽头起诉离婚时,除非对方也同意离婚,否则法院大多数都判不准离婚。即便分居多年,也不会必然判离婚。法院的主要理由是——保障老年人婚姻的稳定性,维护社会家庭的稳定。

对于常见的老年离婚理由,法院判不准离婚的判词通常是:

“双方应珍惜建立的夫妻感情。当事人年事已高,又患有疾病,有互相照顾扶养的义务,应和睦相处,度过一个安乐祥和的晚年”。

“双方婚后因照顾子女需要,分多聚少,但在有限的共同生活中,相互履行了扶养义务,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

“双方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并分居生活至今。衡情原、被告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主要矛盾等因素,难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

“双方只是在面对婚姻生活中出现的各种分歧时未能做到互谅、互让,并且缺少有效沟通,从而影响了夫妻感情。在以后的生活中,只要原、被告双方从家庭和睦的角度出发,秉承老来夫妻老来伴的道理,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彼此互相关心、照料,加强沟通与交流,珍惜夫妻感情,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双方间的隔阂并不难消除”。

“老年人再婚均面临与双方子女相处的难题,原、被告应正视困难,教育各自子女,双方子女更应当孝敬父母,尊重老年人的生活和劳动、付出,不得武断干涉老年人婚姻,虽然原、被告婚姻生活遇到现实困难,但只要原、被告今后能够珍惜夫妻感情,充分沟通,致力于修复、改善夫妻关系,处理家庭矛盾,还是能够重归于好的”。

“老年人婚姻可以丰富精神世界、减轻子女的照顾责任,彼此之间可以互相体贴、互相慰藉,故不予支持离婚”。

三、反思与畅想

对于老年婚姻所面临的特有的尴尬与无奈,该如何看待、对待,笔者几点粗浅的认识,供抛砖引玉。

(一)“且行且珍惜”。

婚姻是人生的一段经历,不是生来就有,也不一定会陪伴你走到生命的尽头。而配偶是我们在人生旅程中为自己选择的同行伙伴。缘深的可能会陪伴得长久,缘浅的可能只是陪我们走一小段路程。无论他们陪伴我们走多久,人生旅程单向不可逆,有他们陪伴的日子都构成了我们人生经历的组成部分。因而,我们应当“且行且珍惜”,不苛求完美圆满结局,享受过程,活在当下。

(二)结婚前充分了解,婚后“不忘初心”。

老年婚姻得来不易,想解脱离婚更不易。因而,要比中青年选配偶更慎之又慎。常言说“买马看槽”,是指给孩子选婚时要看看对方父母人品和家庭环境。老年人再婚时也同样要看看对方子女及其配偶的品行、三观、经济能力、婚育情况等。再婚的晚年生活能否幸福和谐,双方子女甚至起决定性作用。

此外,对配偶的性格、生活习惯、经济条件等方面的了解也十分重要,避免两人共同生活后才发现不能接受、无法忍受,徒增烦恼不如单身。同时婚后发生家庭矛盾,也要往好处想、往开里看,多念对方好处,宽容大度,维持和谐。

(三)“未雨绸缪”,事先做好财产及遗产规划安排,减少家庭矛盾。

老年婚姻若要顺利平静,在钱财方面的原则,“自己想清楚、跟对方讲明白、为儿女安排好”,非常重要。比如,可以考虑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婚后收入部分共有、部分个人所有;或者签署遗嘱交给儿女,明确重大财产的身后安排,让儿女宽心;或者夫妻感情好的,可多留些共同财产,以备疾病或养老所用,不给双方儿女添负担。

钱财就是老年人的底气。能晚给,就不要立即给,无论是对儿女,还是对后老伴。可以写协议、立遗嘱,约定好给的条件,对他们有交代。但若日后有变,还可以通过改协议、重立遗嘱来变更,掌握主动权。

结束语:

老年人享有婚姻自由,儿女不能干涉。但老年人也要充分认识到再婚生活可能面临的种种困难,慎重选择,尽心经营,做好财产安排,排除影响婚姻生活的重要干扰因素。同时,为晚年的疾病或意外做好预备,减轻子女负担,发生时坦然面对。在人世间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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