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admin 阅读:439 2022-04-08 12:32:34 评论:0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法院已受理,公司已完成诉讼费缴纳,尚未开庭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 涉案的金额:47,778.24万元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2年3月31日,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德展健康”)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京03民初306号)。因自然人戴彦榛未按期返还所欠公司42,800万元股权收购款及违约金4,978.24万元,公司委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任宇飞、宋娜律师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该案并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完成诉讼费缴纳,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戴彦榛

(二)案件事实

2020年3月23日,公司与自然人戴彦榛、北京长江脉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脉”)在北京市朝阳区签署《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戴彦榛、北京长江脉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签署的投资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收购自然人戴彦榛持有的长江脉70%股权,交易价格为 7.7 亿元人民币,并分期向戴彦榛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4.3亿元,后续款项因戴彦榛个人原因,经各方协商一致暂缓支付。

2021年4月20日,因戴彦榛违约,公司与戴彦榛及长江脉签署了《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戴彦榛、北京长江脉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签署的投资协议之解除协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各方协商一致解除《原协议》,戴彦榛于协议签署后6个月内返还4.3亿元股权收购款,其中1,000万元应在《解除协议》生效后20日内返还,同时戴彦榛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4,300万元整。

自签署解除协议后直至《解除协议》约定到期日2021年10月18日,公司仅于2021年5月13日收到戴彦榛委托海韵一剑大卫生科技有限公司返还的200万元。此后自今,公司未再收到戴彦榛支付的任何款项,戴彦榛已对公司构成了实质性违约。

有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2021年10月21日及2021年11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签署有关长江脉投资协议之解除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2)、《关于长江脉投资协议之解除协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及《关于长江脉投资协议之解除协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戴彦榛返还原告德展健康投资款42,800万元及违约金4,978.24万元(违约金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4,300万元;另一部分为678.24万元,以47,1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暂计至2021年12月6日);

(2)判令原告德展健康在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范围内对处置被告戴彦榛质押给原告德展健康的长江脉24.05%的股权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由被告戴彦榛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未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本次诉讼事项,依法主张公司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鉴于上述案件处于尚未开庭审理阶段,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民事起诉状》;

2、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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