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性生活不和谐”可以作为离婚理由吗?法院判了……

admin 阅读:320 2022-04-11 01:59:52 评论:0

原标题:“性生活不和谐”可以作为离婚理由吗?法院判了……

如果夫妻双方性生活不和谐,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吗?

给大家讲个案例!

小张和小李是夫妻,两人是在2012年7月份经人介绍后认识的,之后便建立了恋爱关系,同年的9月17日就登记结婚了。结婚之后并未生育子女。

两人结婚之后,由于结婚之前相处时间就很短,感情基础不深,结婚之后矛盾就渐渐显现出来,再加上小张发现丈夫患有男性疾病还不积极治疗,各方面加起来导致双方夫妻感情产生裂痕。随后小张于12年10月底就离家与丈夫开始分居生活。

分居近一年时间后,小张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小李离婚。

庭审中,小张主张丈夫小李患有性功能障碍,因小李不积极治疗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小张为此提交被告小李于2012年10月23日在人民医院就诊的门诊病历一份及中草药费收费单据一张,收费单据中医保账户户名为小李。

法院认为,原告小张与被告小李于2012年建立恋爱关系后并于同年9月17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仅一个月便产生矛盾并分居生活至今,双方并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

现原告以被告患有性功能障碍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应当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小张要求与被告小李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准许。

法院判决下来只有,小李不服一审判决,随后上诉,上诉称,以自己患有性功能障碍而视为他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认定事实错误。且该诊断证明真实性未知。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

对此小张答辩称,小李自人民医院诊断后再未治疗过,其没有治疗的证据,最终也没有治愈。

对此法院认为,上诉人小李与被上诉人小张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共同生活短暂,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小张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小李在一审中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仅让其父母到法院说明情况,应视为对诉讼权利放弃。二人结婚时间不长便已分居,且自分居后久未联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并无不当。

综上,小李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虽然说婚姻之中爱情很重要,但是对于夫妻而言“性生活”也很重要。情感类专家坦言:性生活不和谐,是婚姻的最大杀手。

那么如果一方因为“性生活‘不和谐,也是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

不过很多人一定会认为只要是”性生活“不和谐,起诉离婚法院一定会判决离婚。虽然说法院将此案例作为同类案件审判的指导性案例,其只能说明性生活不和谐可以成为判决离婚的理由。金时族

通过前述案例可以发现,其判决离婚主要还是基于对夫妻双方感情确实破裂进行考量的。

其一、夫妻双方在婚前的感情基础比较薄弱,比如属于相亲后迅速结婚的、闪婚的、网恋奔现立即结婚的等等;

其二、婚后的感情并没有升温,反而争吵不断,影响双方的感情;

其三、性生活确实不和谐,而且对方还不积极的治疗,注意如果是积极治疗仍然不能治愈的,双方感情在此之前很好,一方提出离婚,法院就未必会判决离婚;

其四、婚后未能够生育的,并且没有生育的能力。

基于上述的一些综合情况吗,因此法院便判决离婚,所以并不是说性生活不和谐就一定能够判离婚。还是需要看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实已经破裂。

但是性生活不和谐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

无性婚姻可以申请婚姻无效吗?

部分无性婚姻可能涉及到一方具有性能力丧失等疾病,但并未事前告知婚姻另一方导致无性婚姻的问题。目前来说,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婚姻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而且针对婚姻效力认定的部分不适用调解。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婚姻无效,那么婚姻将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而只能称之为同居。

同居期间涉及到的财产,由双方进行协议处理;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不过在生活中,

无性婚姻的取证非常难,一般来说可以考虑从这么几个角度入手,取得证明对方有生理缺陷的证据,比如医疗机构的就诊记录,同时要证明就诊有一定时间段,难以治愈。因为涉及当事人隐私,所以取证异常艰难。

同时无性婚姻也表现出了个体情况的复杂和多样,在司法实践中这样的公开案例也较为少见,一旦真的由于无性婚姻走到了离婚的一步,可以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

最后,关于婚姻,大家还有任何问题都可以在我们评论区下方留言,或者直接私信咨询哦~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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