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退休年龄50岁还是55岁?如何区分“管理岗位”与“非管理岗位”?
女职工退休年龄为两档,女工人50岁,女干部55岁,后又进一步将工人与干部的区分变为管理岗位和非管理岗位。目前国家各类规范性文件中针对退休条件中所指管理岗位与非管理岗位没有准确定义,那么发生此类劳动纠纷时人民法院又将该如何对此进行界定呢?
案例来源
(2020)京02民终11603号、(2021)京民申4468号
案情简介
说明:与主题无关的内容予以省略。
邢某于1968年12月20日出生,2003年入职中兴公司。
2016年12月27日,双方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自当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该劳动合同第三条约定,邢某工作岗位为非管理岗位。
2018年12月31日,邢某停止工作。
2019年2月20日,中兴公司向邢某出具书面《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因邢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合同于2018年12月20日终止。
邢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中兴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58581.45元。
一审法院认为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5条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应当按照其退休前岗位国家规定确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附件一《北京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核准工作流程告知书》规定:一、办理条件。正常退休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年满55岁,女非管理岗位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三、申报材料。正常退休基本材料为职工档案、《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等。
综合上述规定,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应当按照其退休前岗位的国家规定确定。
至于目前北京市人社部门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核准工作中将判断女职工退休年龄的标准从干部(专业技术)和工人岗位的区别改变为管理岗(专业技术岗)和非管理岗的区别,人社部门就此种改变未能以作为法院裁判依据的法律渊源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人社部门也未能就管理岗(专业技术岗)和非管理岗的定义及其与法定标准干部(专业技术)和工人岗之间的关系作出准确界定,不具有司法操作性。jinshizu.com
因此,法院无法以人社部门通行做法作为判断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司法依据。
现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明确约定邢某工作岗位为非管理岗,而邢某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其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均未发生变化,因此该案应以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载明的情况来认定邢某退休前工作岗位为宜。非管理岗位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0岁,邢某已于2018年12月2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中兴公司与邢某终止劳动关系合法。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规定,女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退休年龄为55周岁,女非管理岗位退休年龄为50周岁。
因目前国家各类规范性文件中针对退休条件中所指管理岗位与非管理岗位没有准确定义或列举式定义,故一审法院根据中兴公司与邢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性质,认定中兴公司因邢某于2018年12月2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合法,并无不当。
故本院对邢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中兴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工资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再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动合同,已明确约定邢某工作岗位为非管理岗。考虑目前国家各类规范性文件中针对退休条件中所指管理岗位与非管理岗位没有准确定义或列举式定义,认定中兴公司因邢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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