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讨债致人疾病复发死亡应担何责

admin 阅读:340 2022-05-21 13:27:13 评论:0

□周立虎 朱龙芹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倪某与李某有借贷往来。去年7月一天,倪某突发意外去世。在办理倪某丧事过程中,倪某女儿倪某佳在家中找到李某欠其父亲倪某的借条,在个别亲戚朋友鼓动之下,倪某佳及多名亲友,一同到李某家中索要借款。李某认为该借款已经偿还,并有倪某向其出具的收据为证,从而拒绝偿还,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双方就李某是否欠借款而发生争吵,同时倪某佳等人对李某进行纠缠、拉扯,造成李某情绪异常激动,突发冠心病倒地,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评析】

李某的死亡是倪某佳等人过失犯罪所致还是意外事件?

第一种观点认为,属过失犯罪。倪某佳等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其争吵、纠缠行为可能引发受害人直接死亡的后果,或者诱发受害人潜在致命疾病从而导致死亡结果发生,其行为构成过失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属意外事件。李某死亡的根本原因是自身潜在冠心病急性发作。倪某佳等人的争吵、纠缠、抢凭条行为不能致其死亡,故对其死亡后果不负刑事责任。

结合本案分析,司法鉴定结论表明,李某自身患有冠心病是其死亡的直接、主要因素,其中争吵、纠缠、抢凭条行为显然不是死因。对倪某佳等人而言,一是争吵之前不知情李某患有冠心病;二是由于自身缺乏医学专业知识,即使知情死者患有冠心病,也无法预见自己行为会造成李某因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亡,因为两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综上,倪某佳等人无法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李某的死亡,主观上不存在疏忽大意,故李某的死亡属意外事件,而非倪某佳等人过失犯罪所致。

【来源:江苏检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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