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人员因工受伤相关问题
近日,接到一家快餐行业管理人员的咨询,公司新进员工为已到退休年龄人员但未办理退休待遇手续,工作时间在公司受伤。
1、工伤认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离退人员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最高院就这个问题有几个复函: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南京这个案子,是视同工伤的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山东这个案子,是应当认定工伤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最高院的观点总结:倾向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因工受伤在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情况下应认定符合工伤保险待遇。
3、工伤是否可以人损同时主张?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二条:(1)非因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侵权,劳动者只能主张工伤。
(2)因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侵权,劳动者既可主张工伤,也可主张人损。
4、终止劳动合同能否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各地区有所不同,主要分为以下三种:
(1)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安徽省、河北省、湖南省、上海市、浙江省)(2)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重庆市、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
(3)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山东省、江苏省、山西省、陕西省、青海省)
其他有地区虽并未明确,但是也有间接规定:“工伤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领取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数额,随着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年限的减少而降低,越接近法定退休年龄,能领取的数额越少”(河南省、湖北省、江西省、辽宁省、江西省、广西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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