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缠半生相看两厌,老年人晚年婚姻不幸同样可以离婚
在很多人的观念里,离婚是容易冲动的年轻人的事,老年人应当老来作伴不给儿女添乱。甲今年正值而立之年,家中娇妻刚生下儿子,一时春风得意。不过,最近发生了一件让甲很糟心的事情,那便是甲的母亲要和甲的父亲离婚。甲父母结婚时结婚登记概念尚未普及,两人举办婚礼后便自然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两人性格不合,一个火爆一个木讷,吵吵闹闹半辈子。甲的母亲决定为自己活一次,不顾儿子反对,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婚姻自由没有年龄限制,无论年龄性别,既享有结婚自由的权利,也享有离婚自由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即便是儿女,也不应当干涉父母离婚,更不应对老年人离婚加以歧视。任何年龄段一方认为婚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都可以和配偶协议离婚或者向法院诉讼离婚。甲不应当阻挠母亲的离婚请求,甲的母亲有主张离婚的权利,并且有权要求平分夫妻共同财产。
甲父母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似乎双方不是夫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需要补办登记才能申请离婚。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如果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甲今年三十岁,甲父母在1994年前举办婚礼符合婚姻实质要件,按照老人老办法的规定,甲的父母间成立夫妻关系。
甲的母亲要求平分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和甲的父亲协议分配。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属于双方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此外,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甲的父亲尚未退休,尚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则不能分割,但是如果甲父母在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甲母亲可以主张分割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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