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婚恋:走到“领证”不容易
袁为连/制图
前一阵子,电视剧《乔家的儿女》热播,二姨魏淑芬在丧偶多年之后遇到马叔,两人常在一起分享家长里短,慢慢地就萌生了感情。马叔来到魏淑芬家,说要与她结为秦晋。两人都向家人表示,自己想过和以前不一样的日子。以前什么日子?忍受孤独的日子。
早在2015年,江苏卫视就推出了以中老年人为目标的相亲节目《缘来不晚》,另外两档在短视频平台上走红的节目《相亲相爱》《爱的选择》也有着五年以上的播出历史。这些节目都由地方卫视自行策划播出,且目标受众都是中老年人。
《中国妇女报》刊登的最近一项全国性的调查表明:中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中,无配偶的达35%,有再婚意愿的达37.6%,但付诸行动的只有6.9%。在中国,老年人再婚面临着许多非常现实的问题,比如子女干涉、婚后生活习惯、财产如何分配、双方子女的抚养等。
◎ 川江都市报记者 彭方均
很孤独
老年人婚恋大多只为“找个伴”
欧燕是泸州酒城红娘婚介所的负责人,从事婚姻介绍近20年。在她看来,老年人比中年人和年轻人更难重新组织家庭。
欧燕说,在婚介所的会员登记库里,60岁以上的老人会员占总数的三分之一,她接待过年纪最大的一位是80岁的老教授。“老年人怕孤独。”欧燕说,她留意到这几年老年人来婚介所的人数比前几年更多,猜测这跟大部分都是独生子女家庭及退休金年年增加有关。
作为婚介机构,欧燕会详细登记征婚者的情况,比如个人情况,包括是否有医保社保、房产,身体是否健康,子女情况等,“高血压、糖尿病这些,我们都要特别备注”。
欧燕最近接待了一位妻子去世不久的男性老人。“他家就一个女儿,在深圳定居。老伴去世后,他不愿去深圳,但女儿不放心他一个人在泸州。他每月退休金5000多元,在泸州也有房,打算找一个合适的老伴,女儿也支持他这个想法。”
“现在征婚的老人中,不仅有城区的,也有来自周边乡镇的,他们也有医保和社保。总的来说,每月有固定收入的老人,不管收入高低,相对来说都要好找点。”欧燕说。
多年的婚介经历,让欧燕见证了无数人的婚恋观。欧燕觉得,老年人见过不少世面,阅历也丰富,他们对于婚恋的看法和年轻人是截然不同的。他们的婚恋或许仅意味着单纯的异性陪伴,只要有共同话题,待人和善就足够了,丝毫不需要年轻人的激情和浪漫。
很丢人
多数子女难以接受父母黄昏恋
老来无伴,子女又不在身边,这些老人往往过着极其辛苦的独居生活。也有不少中年情感危机的夫妇为了照顾孩子,勉强度过了近20年貌合神离的婚姻生活后分道扬镳。组成一个新的家庭,无疑是提高生活质量的迫切需求。
中国人民大学曾做过调查,50%的老年人认为再婚的阻力来自传统观念的束缚,此外还有子女反对、财产分割等许多实际问题。
市民丁女士的母亲十几年前就和父亲离了婚,前几年父亲也去世了。如今丁女士在外地上班,母亲一个人在泸州。最近有人给母亲介绍对象,想到母亲快要退休了,丁女士也鼓励母亲试试。
但并不是每个子女都像丁女士这么想,更多子女在面对父母再婚问题时,担心父母遇到骗子,最终钱财两空,落得无人照管,也有部分子女觉得老人再婚很丢脸,无法摆脱世俗的观念。
市民肖先生告诉记者,他的爷爷前几年去世后,因再婚引发的财产纠纷搞得一家人不得安宁,事后大家都表示,老人再婚需慎重。
近年来,各地纷纷出台相关文件,保障老年人婚恋自由。《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子女不得干涉黄昏恋”的规定尤为引人注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明确,子女等亲属干涉老年人婚恋自由的,将被追责。
很撇脱
“同居式养老”存在法律风险
我国老年婚恋机构的统计数据显示,通过婚恋机构相亲在一起的老年人,过半数的老人选择不结婚而同居在一起。
记者在走访中了解到,老年人找老伴,他们并不比年轻人考虑得少。一方面,找个能聊得来,排遣一个人时的孤独,相互之间有个伴;另一方面,不结婚就不存在财产分割问题,这样就免除了儿女对自己找老伴的阻拦。
不少选择“同居式养老”的老人,甚至在双方儿女都知晓的情况下,有相关协议,比如:两位老人相互照应,在出现大病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下,还是以各自儿女照顾为主。
“不扯证也好,合得来就合,合不来就分开。”某烟酒商店老板说,她刚和前一个男朋友分手,大家都50多岁,对方要求她每天要按时回家做晚饭,这样他下班回来有口热饭吃,可经常生意忙起来,哪里还有做饭的时间,就因为这个,两人最终分开了,也不存在什么财产纠纷。
欧燕说,通过介绍后有意愿生活在一起的老人,都会提醒他们办理结婚登记,并提醒他们房产、财产等方面的风险问题。
因此,“同居式养老”在法律,特别是民法典面前是不受任何保护、保障的。泸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律师冯骏建议,广大老人面对“黄昏恋”还是应当放弃一些不必要的担心,依法申领结婚证,才是对自己、对另一半真正负责的态度。
律师观点:
婚姻登记不应是 老年人婚恋的“鸿沟”
泸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律师冯骏分析,之所以社会上出现了“同居式养老”的现象,很大原因是老人们在平衡法律关系上的利与弊后,自觉或不自觉进行的选择。
一直以来,男女结合有一个比较重要的经济因素——即夫妻相互扶养,特别是女性更依赖于丈夫的经济能力,但现在老年男女双方经济能力相当,都有获得财富的社会平台,因此,经济上的相互扶持已变得不重要;再则,原本一个家庭的财富,依法只能是配偶之间可以相互继承,但现在同居的老年男女可以以立遗嘱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分配,以保证另一半与父母、子女享受同等待遇。因此,当最大的经济利益的归属,可以用其他方式进行代替后,婚姻制度的法律保障性在“再婚老人”们的眼里就变得不那么重要了。
还有一些具有典型性的个案实践,老年人新申领结婚证的,多半都是重组的新家庭,而双方老人往往都有自己的亲生子女,也有自己积累半生的财富,一旦申领结婚证,总觉得自己的财产与对方混同后会吃亏,同时也担心自己一旦亡故,自己的财产会让新配偶分去一部分;还有些老人担心,自己的另一半现在能吃能跑,万一以后病卧在床,夫妻之间必须依法相互扶养,似乎又给自己增加了一道“紧箍咒”。
冯骏表示,婚姻制度,特别是结婚登记制度,在法律上永远是一种保护性制度、保障性制度,它所强调的持续、稳定、相互忠实,是一种制度性的保障,而有了法律的保障才可能对双方的财产权益进行保护。举例来说,同居老年男女挣钱永远是“各是各”,但有婚姻制度保障的夫妻之间任何一方所取得的财产都是属于夫妻共同共有;最为典型的是房产登记,有可能房产只登记在一方个人名下,这样只能是单方的个人财产,但有了婚姻制度的保障,该房产不论登记形式,恒定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再如,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一方亡故,则死者逝后,政府部门的抚恤金等配偶是可以依法享受的,但不是夫妻关系的同居者则只能望而兴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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