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交易时女子突发疾病,男方不施救导致其死亡,产生何法律后果_

admin 阅读:355 2022-01-06 08:07:04 评论:0

众所周知,jinshizu.com法意义上的责任大致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一个行为受不同法规范调整时,便会产生不同责任。就民事责任来说,我们常遇到的便是基于侵权产生的赔偿责任,开车违章时的罚款就是行政责任,其中,最严厉的便是刑事责任,就刑事责任来说,轻则剥夺自由,重者剥夺生命。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积极响应法的呼吁,不做违法之事,相应的责任便不会找上你。以下与大家分享两个实际案例,大家在关注案件情节的同时,重点关注本文关于案例分析部位,希望能带给您帮助。

【案例一】50多岁的高某与47岁女子唐某是情人关系。6月8日凌晨4时左右,双方到唐某居住的出租屋内,双方在出租屋内发生关系。高某于早上6时左右离开,早上10时左右,高某再次返回,从窗户看见唐某躺在地上,于是找开锁人员,门锁打开后,发现唐某昏迷不醒,于是打了“110”、“120”。jinshizu.com医生赶到现场时,唐某已经没有生命体征。警方委托鉴定后发现:死者唐某患有脑血管粥样硬化,狭窄、增厚,导致血管脆性增高。在情绪激动、劳累、头部轻微外伤等诱因的作用下,导致颅内血管破裂,继发脑水肿、颅内高压,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本起案件中,发生了女子唐某死亡的结果,对于唐某的死,高某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呢?

高某对唐某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对具有谴责可能性的侵犯法益的行为应承担得对已不利后果,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刑法上的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行为两种,作为是以积极的身体动作侵犯法益的,不作为与作为相对应,但不作为绝对不意味着什么都不做,而是不做应该做的行为,导致法益侵犯的结果发生时,刑法对其作出的否定评价。刑法上行为不同jinshizu.com于日常生活行为,是具有有体性、有害性、有意性的行为,具体来说,是在故意或过失支配下实施的具有法益侵犯性的身体动作。

就本案而言,高某唐某发生关系的行为,基于女子唐某的承诺而阻却高某行为的违法性,高某的行为不具有法益侵犯性,不值得刑法评价,因此,从作为角度来说,虽然发生了唐某死亡的结果,但因高某的行为不具有法益侵犯性,不是犯罪行为,也就无所谓刑事责任的问题;从不作为角度来看,虽然高某基于与唐某发生关系,产生居于保证人地位的作为义务,而高某已经履行了义务,如打110和120,由于医生到达现场时,唐某已死亡,对于高某来说,对于唐某的死亡没有结果回避可能性,因此,本案中,也不发生基于不作为而产生的刑事责任。

高某对唐某的死亡不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侵犯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侵权行为、损害结果、jinshizu.com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方面。就本案而言,高某与唐某基于自愿发生关系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虽然发生了唐某死亡的结果,唐某的死亡与高某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了因果关系,但是,高某的行为一方面不是侵犯权行为,另一方面高某也不存在主观过失,因此,本案中,高某也不承担基于侵犯权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中,高某既不负刑事责任,也不承担民事责任,要是说高某有什么法律责任,也只能是违反婚姻法规范的行为,但违法婚姻法规范的行为,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案例二】50岁的刘某与失足女王某相约在王某居住的出租屋交易,交易过程中,刘某突然身体僵硬,脸色发祡,呼吸困难。王某见状,吓得不知所措,收拾好自己简单行李,独自离开出租屋,刘某因没有及时得到救治死亡。

本案jinshizu.com与案例一完全不同,具体来说:

王某涉嫌不作为犯罪

王某在出租屋内与刘某发生关系,刘某处于危险状态时,王某就发生了居于保证人地位的作为义务,而王某没有履行应作为的义务,如及时救治,或拨打110、120等,而是选择独自离开,且如果王某履行了救助义务,就不会发生刘某死亡的后果,因此,王某的行为具有客观违法性。从责任角度来说,王某或具有故意责任,或具有过失责任,因此,本案中,王某或涉嫌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或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涉嫌遗弃罪。

王某应承担基于侵权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某对于刘某的死亡,主观上明显具有过失,且刘某的死亡与王某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因此,王某应承担侵权责任,即民事赔偿责任。

通过对以上两个案件的分析,我们应明确,当一个侵犯法益的行为符合某个犯罪的犯罪构成时,就产生相应刑事责任;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时,就产生基于侵权而发生的民事赔偿责任。您对本案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

来源:身边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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